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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干】2014年5月,某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選舉公司的董事。下列人員中可以擔任公司董事的是( )。
【選項】
A.15周歲的甲
B.因貪污被判處有期徒刑,2012年3月刑滿釋放的乙
C.曾擔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丙,該公司于2010年7月被吊銷營業執照,丙負個人責任
D.本公司的監事丁
【參考答案】C
【答案解析】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指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指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甲不可以擔任董事(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乙不可以擔任董事。(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丙可以擔任董事。(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本公司的監事不得兼任董事職務。丁不可以擔任董事。
【知識點】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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