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ㄒ唬┮话慵{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或物品
銷售情形 |
稅務處理 |
計稅公式 |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 |
按簡易辦法:在2014-7-1前: |
增值稅=售價 |
按簡易辦法:在2014-7-1后: |
增值稅=售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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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1-1-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進項已抵扣) |
按正常銷售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
增值稅=售價÷(1+17%)×17%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chǎn)以外的物品 |
適用稅率 |
?。ǘ┮话慵{稅人銷售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事項 |
新政策 |
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fā)電單位生產(chǎn)的電力 |
依照3%征收率 |
建筑用和生產(chǎn)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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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xù)生產(chǎn)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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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chǎn)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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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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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chǎn)的水泥混凝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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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nèi)) |
依照3%征收率 |
典當業(yè)銷售死當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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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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