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契稅的稅收優惠
契稅的稅收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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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優惠的一般規定 |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征契稅。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征收契稅。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減免。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是否減免。 5.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并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6.經外交部確認,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
特殊規定 |
1.企業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業,按照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2.事業單位改制 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改制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后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后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3.公司合并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4.公司分立 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 5.企業破產 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相關法律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征收。 6.資產劃轉(新增) 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征契稅。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7.債權轉股權 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8.劃撥用地出讓或作價出資 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事業單位劃撥用地的,不屬于上述規定的免稅范圍,對承受方應按規定征收契稅。 9.公司股權(股份)轉讓 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
現金流量表補充資料的編制
間接法調整的基本原理: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凈利潤+不影響經營活動現金流量但減少凈利潤的項目-不影響經營活動現金流量但增加凈利潤的項目+與凈利潤無關但增加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項目-與凈利潤無關但減少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