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已經到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的最后關鍵時段,一般在現在這個時段,是注冊會計師考生補缺補差的最重要的時刻,也是最后的時刻,北京注協培訓網專業團隊為各位注會考生準備了2017年【注冊會計師考點聚焦】,它涵蓋了注會考試六科大部分重點知識點,本篇為經濟法科目核心考點。
【知識點22】合同訂立程序——要約與承諾
(一)要約和要約邀請
1.要約的概念
(1)定義: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求:同時滿足以下兩條
①內容具體確定(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如什么東西,多少錢,多少數量等);
②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3)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沒有法律約束力。
①招標:招標公告(要約邀請,缺少價格方面的信息)→投標(要約:標的、價格、數量,可以兌現)→定標(承諾,成交)
②拍賣:拍賣公告(要約邀請,缺少價格方面的信息)→應買(要約:標的、價格、數量,可以兌現)→落槌(承諾,成交)
③商業廣告:
要約VS要約邀請 | |
要約 | 懸賞廣告 |
要約 | 如九陽豆漿機本周日促銷,價格為399元,隨到隨購,數量不限 |
要約邀請 | 如九陽豆漿機本周日促銷,價格為399元,先到先得 |
要約邀請 | 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等 |
2.要約的效力
效力 | 內容 |
生效 | 到達主義: (1)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 |
撤回 |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
撤銷 |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不得撤銷的情形:(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的;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 (3)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
失效 |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
(二)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 | 具體內容 | |
承諾期限 | 起算時間 | 信件:信件載明的日期→投寄郵戳的日期 電話、傳真:到達受要約人 |
長短 | 對話:即時作出,除非另有約定 非對話:合理期限內 | |
承諾生效 | 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 |
承諾撤回 | 承諾生效之前到達要約人,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承諾不存在撤銷 | |
承諾遲延 |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遲延的承諾應視為新要約。 | |
承諾遲到 |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的承諾為有效承諾。 | |
承諾內容 | ①實質性變更,視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的變更。 ②非實質性變更,以承諾的內容為準: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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