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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 留置權(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一)留置權的概念
留置權,是指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二)留置權的性質
留置權屬于法定的擔保物權,所以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無須簽訂擔保合同,只要符合留置權的法定要件,留置權即成立。
(三)留置權的成立條件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注意】因侵權行為“非法占有”的,不能產生留置權;不動產上不能產生留置權。
2.債權已屆清償期
如果債權人的債權尚未到期,此時,不存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問題,也就不存在留置的問題。只有債權已到清償期,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留置債務人的動產。
3.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
同一法律關系,是指占有人交付或者返還占有物的義務與留置所擔保的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注意】企業之間(企業→企業)的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系的限制。換句話說,留置“同一法律關系”的條件只適用于個人與個人之間以及個人與企業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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