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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中的重要知識點“ 合同的抵銷”:
【知識點】合同的抵銷(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抵銷,是指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時,一方通知對方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或者雙方協商以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使雙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度內消滅的行為。
(一)法定抵銷
法定抵銷由法律規定其構成要件,當要件具備時,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產生抵銷的效力。
1.法定抵銷的條件
(1)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例如,甲對乙享有60萬的債權,乙對甲享有80萬的債權。
【注意1】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的例外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受讓人對債務人享有債權)
【注意2】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的債權人不得主張抵銷,否則無異于強迫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如果債務人將其對債權人的債權抵銷債權人對債務人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法律是允許的,因為這相對人債務人放棄了時效利益。
(2)雙方債務種類、品質相同
抵銷的債務只要求同種類、同品質,不要求數額或者價值相等,通常在金錢債務中適用較多。
(3)雙方債務均到清償期
雙方當事人都可以主張抵銷時,要求雙方債務都到期。
【注意】一方主張抵銷時不要求債務均到期
原則:誰的債務未到期誰可以主張抵銷。一項債務已到期,而另一項債務未到期,則未到期的債務人可以主張抵銷。
【理解】債務人的債務未到期,可以不履行債務,當債務人一旦主張抵銷,說明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提前履行債務對債權人有益,因此未到期的債務人可以主張抵銷。
(4)雙方的債務均為可抵銷的債務
①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的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侵權損害賠償債權。
②合同性質不能抵銷的債務。如提供勞務的債務、以不作為債務抵銷不作為債務,達不到債的目的,所以不允許抵銷。
③約定不得抵銷的債務
2.法定抵銷的行使
(1)法定抵銷中的抵銷權屬于形成權,因此,當事人主張抵銷時,應當通知對方。
【注意】通知為非要式
(2)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3.法定抵銷的效力
抵銷的通知到達對方時,產生抵消效力:
(1)在抵銷數額內,雙方債權債務消滅
(2)抵銷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為抵銷之時
【案例】甲欠乙50萬,乙欠甲10萬,均已到期,乙向甲主張抵銷,抵銷的通知達到甲時,乙對甲的10萬債務消滅,甲對乙的50萬債務消滅10萬,還剩40萬債務。
(二)約定抵銷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單選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抵銷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抵銷通知為要式
B.抵銷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為抵銷之時
C.抵銷的效果自通知發出時生效
D.抵銷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答案】B
【解析】(1)抵銷通知為非要式,選項A錯誤;(2)抵銷的通知到達對方時,產生抵消效力,選項C錯誤;(3)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選項D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