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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中的重要知識點“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2020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種類
(1) 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
(2) 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3)受欺詐、脅迫
2.撤銷權
(1) 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權撤銷。
(2) 具有撤銷權事由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 1 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為除斥期間)
【解釋】甲、乙企業于 2016 年 3 月 1 日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甲企業 3 月 20 日發現自己對合同的標的有重大誤解,若當日甲企業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該合同的請求,5 月 30 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合同,則該合同自 3 月 1 日起無效。若甲企業至 2017 年 3 月 20 日都未向法院提出撤銷請求,該合同是有效合同。甲申請撤銷的時間應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3. 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后果: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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