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會計應該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但是在實務中,存在提前開具發票的問題,比如客戶需要抵扣進項稅額,在貨物還沒有發出的情況下,要求企業開具發票,稅務申報期和收到貨物不在一個月內,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應該做“發出商品”處理,對不對?同時在申報納稅時,系統會自動按照當月已經開具的發票金額計算銷項稅額,那么該如何處理呢?
答:按照規定,銷售方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結轉成本。
如果開具發票了,就要相應的確認收入,結轉成本。但是貨物還未發出,所以這里為了賬實相符,可以考慮為銷售方代替購買方暫時保存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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