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第五條:
可行權條件是指能夠確定企業是否得到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且該服務使職工或其他方具有獲取股份支付協議規定的權益工具或現金等權利的條件;反之,為非可行權條件??尚袡鄺l件包括服務期限條件或業績條件。服務期限條件是指職工或其他方完成規定服務期限才可行權的條件。業績條件是指職工或其他方完成規定服務期限且企業已經達到特定業績目標才可行權的條件,具體包括市場條件和非市場條件。
企業在確定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時,應當考慮股份支付協議規定的可行權條件中的市場條件和非可行權條件的影響。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權條件的,只要職工或其他方滿足了所有可行權條件中的非市場條件(如服務期限等),企業應當確認已得到服務相對應的成本費用。
據此,要確定“上市前非經大股東同意不得轉讓股權”這一條件屬于服務期限條件(如果在鎖定期內離職則需原價收回原授予的股份)還是非可行權條件(如在鎖定期內離職,則股份不收回,只是限制轉讓)。如果是前者,則股份支付費用應在等待期內分攤;如果是后者,則股份支付費用仍一次性確認。
(來源:張老師看財稅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