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車輛購置稅法的計稅依據及應納稅額的計算
情形 |
計稅依據 |
應納稅額的計算 |
購買自用行為 |
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增值稅) 1.含購買者隨購買車輛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價款; 2.含支付的車輛裝飾費; 3.代收款項應區別征稅:用代收單位的票據收取的,計入計稅依據;用委托方票據收取的,不計入計稅依據; 4.不含購買者支付的控購費; 5.含銷售單位開展優質銷售活動所開票收取的有關費用 |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10% |
進口自用行為 |
以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
應納稅額=組價×10% |
底盤發生更換 |
對已繳納并辦理了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其底盤發生更換,其最低計稅價格按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的70%計算 |
應納稅額=同車型最低計稅價格×70%×10% |
免稅、減稅條件消失的車輛 |
規定使用年限為:國產車輛按10年計算;進口車輛按15年計算。超過使用年限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
應納稅額=最低計稅價格×10% |
非貿易渠道進口車輛 |
其最低計稅價格,為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 |
應納稅額=最低計稅價格×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