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
為了規范和加強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在華舉辦國際會議費用開支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在華舉辦國際會議費用開支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在華舉辦國際會議費用開支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相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央部門與外國有關組織、團體、機構共同在華舉辦或受其委托承辦年會、例會及其他以國際問題為主要內容,且申請中央財政撥款的會議(以下稱國際會議)。
第三條 按照會議正式代表(不含工作人員,下同)的人數,在華舉辦國際會議分為三類:會議正式代表在300人以上的,為大型國際會議;會議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含300人)的,為中型國際會議;會議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為小型國際會議。
第四條 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財務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厲行節約,嚴格開支。會議承辦單位應本著“勤儉辦外事”的原則,科學、規范、合理地編制和申報國際會議預算,嚴格控制會議規格,努力壓縮會議規模,認真執行各項費用開支標準,力求會風簡樸,務實高效。
(二)參照慣例,規范管理。根據國際慣例,不為會議代表配備生活用品,不組織公款游覽、參觀等,不得借舉辦國際會議的名義向地方政府或企業強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會議費用。
(三)單獨核算,??顚S?。國際會議經費應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舉辦大型國際會議應設有專門為會議服務的臨時財務機構,舉辦中型、小型國際會議也應配備專職的財務人員。
第五條 凡需報請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在華舉辦的國際會議,會議報批文件須明確各項經費來源,如涉及申請中央財政撥款,應在商外交部同意后會簽財政部,方可上報審批。
第六條 在華舉辦的國際會議,需申請中央財政撥款的,應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程序,會議承辦單位應在履行相關報批手續后編制詳細的會議經費預算,報財政部審核。
第七條 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經費由我方全額負擔或由與會各方分擔的,應按會議統一標準制定經費預算,我方負擔的經費應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各部門自行批準在華舉辦的國際會議所需經費,在部門預算中調劑解決,財政部不再另外安排經費預算。
第八條 除特殊情況報經批準外,國際會議工作人員人數控制在會議正式代表人數的10%以內,駐會工作人員不得超過會議工作人員的50%.
第二章 會議收入管理
第九條 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會議注冊費收入,指根據國際慣例,由會議承辦單位向參會代表收取的用于會議支出的費用。
(二)國際組織專項資助,指國際組織撥付給會議承辦單位的專項經費。會議承辦單位應積極向國際組織申請專項資助。
(三)中央財政撥款,指在無會議注冊費收入和國際組織專項資助,或者會議注冊費收入和國際組織專項資助不足以彌補會議開支時,中央財政安排的對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補助經費。
(四)贊助收入,指境內外機構或部門、企業、個人出于自愿,無償向國際會議提供資金或物資贊助形成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召開國際會議時舉辦展覽、展示、廣告、旅游中介等收入。
第十條 在華舉辦國際會議取得的各項收入,必須統一納入預算管理,單獨核算。
第十一條 在華舉辦國際會議得到的贊助物資及會議期間購買的辦公用品、消耗材料等應嚴格管理。財產物資的取得、保管、領用要有嚴格的報批程序,指派專人負責。
第十二條 在華舉辦國際會議購置或通過贊助取得的各項財產物資,應在會議結束后3個月內進行處理,具體處理方案報財政部審批,財產物資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費后上繳國庫。以會養會的,財產物資處置收入可用于抵補會議相關支出。